为高质量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农业新业态新产业发展,深入推进“五个美丽”之“美丽田园”建设,开展市级“美丽田园·农业公园”创建活动,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台《泉州市“美丽田园·农业公园”创建工作方案》。
A: 至2025年,创建10个以上规划布局合理、配套设施完善、产业链条完整、生态环境优美的农业公园。
A:
1.基础条件扎实。编制了发展规划,功能定位准确,布局结构合理,交通便利。普及运用设施农业、数字农业、互联网、物联网等现代生产技术。公园面积沿海地区应达到耕地1000亩(山区县500亩以上)。
2.农业主题突出。开展农业生产或加工、销售、试验示范、展示体验等农业主题,有名特优新品种展示、推广应用,为市民提供农业生产体验、科普、观光、教育、消费等与农业有关的产品和服务。
3.配套设施完善。园区有相对完善的公园式布局,通讯网络通畅。在土地使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,因地制宜配置一定的休闲观光配套设施。
4.文化元素多样。深入挖掘具有本地特色、内涵丰富、富有创意的文化元素,如传统农耕工艺展示、奇特农产品、多彩稻田等多样化表现方式。
A:
创建单位:农业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家庭农场或县(市、区)农业农村部门、乡镇(街道)政府、村委会。
申报单位:若是农业企业、合作社,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在我市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,且单位财务合法规范,运营正常。
A:
对照创建要求和认定标准,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和申报认定工作。
结合农田连片整治、美丽田园建设和美丽乡村精品路线,推荐具有鲜明的农业产业特色、休闲功能突出、生态效益明显的农业园区申报。
组织开展现场核查,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农业公园,经局党组审定并挂网公示,无异议后授予“泉州美丽田园·农业公园”称号。
A: 1.每个县(市、区)遴选1—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园区开展创建活动,建设期限2—3年。
2.市农业农村局择优开展首批6个市级农业公园创建。创建单位必须制定农业公园建设规划、年度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,每半年报告创建工作进展情况,并根据创建计划完成情况申请验收认定。
3.对列入创建“美丽田园·农业公园”的单位给予60万元的启动建设资金,认定后再给予一定资金奖补。